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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监管部门不作为,名星代言问题食品成替罪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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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二品特进

发表于 2009-2-27 16:32:32 |显示全部楼层
邓婕曾代言三鹿奶粉,广告词:我信赖被愤怒的网友们说成“我姓赖”

近日看到了一则新闻,说: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出,名人代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,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将承担连带责任。而其中提到的“连带责任”是一种较重的处罚,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。

名人明星成了替罪羔羊?

这终于让我们可以拍手称快了,与问题食品相关的责任人一律“杀无赦”,这种监管力度似乎真的解除了所有人的心头之恨,但细想来才发现,这竟是政府加强监管措施的表面文章,名人明星无形中成了替罪羔羊!

让名人明星为问题食品负连带责任,固然可以让这些明星们不要见钱眼开,代言产品之前要谨慎些,但根本来讲,这种做法无异于隔靴搔痒,因为无论产品是否通过名人效应进行过包装,它的品质都是一个既定的事实,而名人作为受众中的一份子,与任何老百姓别无二样,为何他们要为问题食品、药品承担责任?那我们可不可以认为,这种做法是将监管的责任推给了明星,推给了广大的民众?!

质监部门到底充当什么角色?

那质检部门在此刻又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呢?大多数情况下,明星代言产品都是以“食品合格证”、“食品生产证”或“免检证明”等证件作为认可该产品的基本依据,而这些证明又恰恰都是监管部门颁发给企业的,明星不是检测机构,也不是专业的质检人员,他们无法判断其代言产品的优劣,而只能是根据国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衡量标准,现在产品出现了问题,却让他们承担如此沉重的责任,在我看来这是政府弄错了责任的归属方。

完善,加强监管是解决问题根本

倘若政府真的想严抓食品、药品的质量安全,就必须从政府的监管机制入手,质检部门真正的做到有所为,狠抓生产食品、药品部门的源头,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彻底清查,予以严厉的打击,并加强对监管部门这类监督主体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,而绝不是将监管不力的后果转嫁到代言人的身上。

明星也要洁身自好,不要见利忘义

其实这个草案也给代言人们敲响了警钟,作为知名的公众人物,的确应该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,谨慎选择代言产品,这应该成为行业内的准则。很早以前欧美国家广告法中就明确规定:“无论是明星、名人还是专家权威人士,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,否则便是虚假广告”。美国的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是“证言广告”和“明示担保”,明星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,否则就会被重罚。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,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,一时间被公众列为普遍讨厌的人物。事实也是如此,不吃葡萄,怎么能知道葡萄的味道?如果明星自己没食用过,就满嘴溢美之词,那这的确可以认为是一种欺骗。

当然,对于那些明知产品质量不过关,但仍唯利是图,不顾及百姓利益的代言人,承担连带责任是他们应有的下场,绝不容得半点同情!

我不知道食品安全法修订版的正式出台,会不会导致产品代言行业的遇冷,这也许只是我个人的一种假设罢了。其实我们不反对明星代言,也不怕食品药品的标价中承担了些许的广告费用,我们需要的只是一个承诺,这关乎两个命题:安全与品质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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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2-27 18:17:39 |显示全部楼层
监管部门不作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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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二品特进

发表于 2009-2-28 11:38:23 |显示全部楼层
是呢,明星成背黑锅的了
可笑的很,凭什么代言还需要去检验产品啊,证书齐全就OK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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