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淳熙八年冬天,辛弃疾由江西安抚使改任浙西提刑,这时,南宋朝廷的监察官员对他进行了严厉的弹劾。
关于这桩公案,《宋史·辛弃疾传》的记载十分简单。它说辛弃疾在这次任江西安抚使后,“以言者落职”。“言者”就是“言官”,是宋代对有弹劾官员权力的御史或谏官的称呼。“落职”的意思是撤销了某位官员的“贴职”这种荣誉称号,跟我们现在的“撤职”不太一样。不过,当时处罚官员,一般是从降低或者撤销他所担任的实际职务(宋代叫做“差遣”),也就是我们现在意义上的降职或撤职开始,同时合并实施其他处罚。“贴职”是否降或者撤,要根据错误的严重程度和前面的处罚情况而定。因此当辛弃疾连“贴职”都没了的时候,他的实际职务,也就是新获得的浙西提刑的“差遣”,也已经被一并撤销了。这说明,朝廷认为他所犯的错误是相当严重的。那么,他被认定的是什么样的错误呢?
据《宋会要辑稿·黜降》的记载,辛弃疾的罪名是:“奸贪凶暴,帅湖南日虐害田里”,就是说他奸猾贪婪凶横残暴,在当湖南安抚使期间,残酷迫害老百姓。另外有一本叫做《西垣类稿》的书,收录了当时以皇帝名义签发的处分辛弃疾的文件,名字叫做《辛弃疾落职罢新任制》,其中说辛弃疾的主要罪行是:
肆厥贪求,指公财为囊橐;敢于诛艾,视赤子犹草菅。凭陵上司,缔结同类。愤形中外之士,怨积江湖之民。方广赂遗,庶消讥议。(《辛弃疾落职罢新任制》)
这段话的意思是:辛弃疾放纵他的贪求之心,把公家的财产当成了自己的口袋;敢于诛杀,把百姓看成茅草一样。不听领导的话,侵犯上级的权威;结交像他自己一样的人物,建立关系网和“保护伞”。 他的所作所为让朝廷内外的读书人和普通老百姓都怨恨愤怒,靠着四处送礼行贿,才侥幸逃过了别人的批评和议论。
上面这些话说得可真够狠的!如果确有其事的话,我们至少可以给辛弃疾戴上两顶帽子:一是“贪污分子”,二是“杀人魔王”。那么,辛弃疾在湖南当安抚使时是否真的存在着这两方面的问题呢?
我们先来看看他是否真的“贪”了。辛弃疾在当湖南安抚使时所做的一系列工作中,有两件事情牵涉到巨额的金钱和物资:
第一件事情,是他动用了十万石桩积米(相当于现在的国家储备粮)救荒。这件事情历来都是作为辛弃疾的一件政绩进行记载的,而且如果他真从饥民口中抢了粮食的话,那么问题的性质就十分严重了,弹劾他的人肯定会列举这样的事实。现在弹劾的人既然没说,那么我们也可以排除辛弃疾借救荒谋取私利的嫌疑。
第二件事情,是建设飞虎军。我认为,《辛弃疾落职罢新任制》所说的“肆厥贪求,指公财为囊橐”的话,很可能跟这件事情有关。据《宋史》等一些书的记载,建飞虎军这一项上的开支,光地方政府投入的资金就达四十二万贯。辛弃疾为此曾“多方理财”(真德秀《西山集》卷九《潭州酒税状》),采取过将“税酒法”改为“榷酒法”等一些措施,引起一些人的不满,在宋孝宗面前告他“聚敛”。这个罪名,和“肆厥贪求”的意思实际上已经比较接近了。但是,辛弃疾是否存在着“指公财为囊橐”,把公家的钱变成自己私人的“小金库”,违规使用建设飞虎军资金的行为呢?从现有的记载来看,应该是没有。因为辛弃疾后来向宋孝宗详细报告建设飞虎军的账目,并且达到了“上遂释然”的效果,也就是消除了宋孝宗的疑心,顺利通过了“审计”。
不过,宋孝宗“释然”了,并不代表其他人也“释然”了。像建军这么一项大工程,如此巨大的资金流物资流,就算辛弃疾的账目清清楚楚,显示他一分钱都没贪,也难免有人怀疑他在主持这件事的过程中或者是拿了包工头的红包,或者是收了供应商的贿赂,甚至还有可能做了假账糊弄了上级领导。事实上,抱着这种怀疑态度的,不但有跟他同时代的古人,而且还有现在的一些学者。
淳熙十年(1183),也就是辛弃疾遭到弹劾的两年后,南宋朝廷重臣周必大在写给一个朋友的信中,谈到辛弃疾建飞虎军的事。他说:“辛卿又竭一路民力为此举,欲自为功,且有利心焉。”(《文忠集》卷一九五)认为辛弃疾之所以竭尽一路百姓的力量去创建飞虎军,是想把它当成自己的功绩,而且有通过它来谋取私利的意图。周必大在孝宗朝淳熙年间曾先后担任吏部尚书、参知政事、枢密使、丞相等高级官员,在南宋政坛很有影响力。连他也这么说,可想而知当时的舆论是怎么看待辛弃疾的了。
周必大在他的信中,并没提到辛弃疾“有利心”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,到底又牟取了一些什么样的利,倒是现在怀疑辛弃疾有经济问题的一些学者,帮忙找了一个实证:辛弃疾在江西上饶带湖边的别墅,就是他在湖南为官期间开始兴建的。根据洪迈《稼轩记》的记载,它的规模不小,包括周围的田土在内有一百七十多亩的面积(有十多个足球场那么大),辛弃疾在其中建有上百间房子。这庄园式的别墅快要修成的时候,当时的大名人朱熹去参观,后来他写信给辛弃疾的一个朋友陈亮说:里面的建筑宽敞漂亮,真是让人大开眼界呀。有些学者认为,如此庞大豪华的园林府第,该要多少建筑费用?辛弃疾如果只靠工资的话,又哪里应付得了这笔开销?更何况,辛弃疾还有一大家子人要他养活,他没有点“灰色收入”,没有点来源不明的财产,能支撑得下去吗?
这话听起来似乎确实有几分道理。因为辛弃疾一边为“大家”工作,主持建飞虎军这样的大工程,一边给自己建了一个豪华的“小家”,这种行为,跟我们现在的一些贪官实在太像了。不过,研究宋史的专家邓广铭先生坚决不同意这些学者的看法。他举了很多证据,指出辛弃疾在带湖边上的别墅,在当时其实并不算特别豪华,而宋代像辛弃疾这种级别的地方大员的工资是比较高的,并且还有很多其他的合法收入,因此他建个那样的别墅,以及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是完全有可能的。
邓广铭先生的辩护,应该说是相当有力。所以,辛弃疾建设飞虎军是不是真的“有利心”,并且实实在在地为自己捞了很多油水,存在着贪污行为,从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史料中,是找不到直接证据的,最多只能说是“莫须有”,就是大概有、也许有、可能有,但是查无实据。
那么,辛弃疾在湖南是否又有过“敢于诛艾,视赤子犹草菅”的“酷吏”行为呢?对于这个指控,我的看法是:只因名声所累,所以含冤受屈。
辛弃疾的行事作风,确实是有一些“酷”的地方,很容易引起争议。他年轻时,在北方义军中曾单人匹马杀了偷盗义军大印的和尚义端,后来又有过率领五十骑突袭金营活捉叛徒张安国的英雄壮举,这足以证明他是个非常勇武、敢于出手杀人的狠角色。来到南方后,他又镇压了茶商军起义,杀了投降的义军首领赖文政。而且,根据《宋会要·兵》的记载,茶商军在平定后,宋孝宗虽然表扬辛弃疾“捕寇有方”,但也说他“不无过当”,就是有些措施超过了适当程度。这很可能是指辛弃疾在镇压起义军的过程中,所采取的手段过于严厉,有些不该杀的人也杀了。他后来当湖北安抚使的时候,对境内的盗贼采取逮住就杀、不加审理的严打政策,也是这种铁腕作风的延续。这样的作风,当然很容易让辛弃疾获得一个残酷好杀的名声。
不过,有这样的名声,并不代表辛弃疾在湖南就一定做过这样的事情。唐代白居易曾写了一首诗说:
试玉要烧三日满,辨材须待七年期。周公恐惧流言日,王莽礼贤下士时。若是当时便身死,千古忠佞有谁知? (《放言五首》之三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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